英国每年约1200万吨生活垃圾运往中国等国掩埋

2013-04-13 gdlusen

据英国媒体近日的一篇报道,英国承认每年约有1200万吨的“绿色垃圾”被从英国运送到非洲、印度、印尼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而早在2005年的一家英国媒体就报道了类似事件,雅加达的海关发现一批从英国运来的500吨家庭垃圾被装在集装箱里。为何禁止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有害废弃物的《巴塞尔公约》失效?专家认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执法不严等原因使非法转移垃圾的问题继续存在。

  不再新鲜的洋垃圾

  洋垃圾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近年来不断有英国媒体曝出,英国垃圾出现在非洲、亚洲、南美等地的发展中国家,有的以绿色垃圾的名义却并非“绿色”;同时垃圾被运到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而对当地造成危害。

  英国《每日邮报》近日报道了一起“垃圾回收利用大骗局”,称1200万吨在英国国内经过分类的生活垃圾被运往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垃圾一旦运往国外必须回收利用,但英国方面承认在这些国家,许多垃圾只是埋掉了事。

  同时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承认,每年运往国外的1200万吨“绿色”垃圾的命运是不受他们控制的,英国各地的政府依赖承包商来处理垃圾,将垃圾运往国外的产业规模甚至在过去10年中翻了一番。

  据报道,除家庭垃圾外,倾倒到亚洲的其他垃圾还包括运往非洲的废弃电视和电脑与运到中国的旧轮胎等。事实上向发展中国家运送洋垃圾并不是新鲜事。

  据2009年的英国政府数据显示,每年有约45万吨的电子垃圾达到了英国废旧电器和电子产品法的环境要求,被出售,而据不完全统计,英国当时每年所产生的电子垃圾约50万吨,回收行业的报告显示,被标记为危险垃圾的约1万吨的废旧电视和2.3万吨的废旧电脑被非法运送到了非洲地区。

  为控制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1989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下通过了《巴塞尔公约》,根据该公约,所有有害废弃物的越境转移都必须得到进口国及出口国的同意才能进行。为进一步控制有害废弃物的转移问题,1995年通过的“巴塞尔禁令”则禁止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有害废弃物。

  《巴塞尔公约》是有效控制有害物质毒害的重要国际公约,而且具国际法的效力,本应成为世界各国限制有害废弃物出境的最有力屏障,可是事实显示这一公约已然成为“一纸空文”。

  利益链的顶端是回收公司

  非法转移的垃圾为回收公司带来了“巨额的利润”。

  “洋垃圾”对进口国家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据介绍,“洋垃圾”中的电子垃圾和废塑料垃圾等是不可降解的,尤其电子垃圾包含1000多种不同成分,会释放出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存在潜在的长期性的影响。非法掩埋后的电子垃圾和塑料垃圾往往经过上百年都无法降解,而如果堆积的话,随着风吹雨淋会进一步渗透,甚至造成包括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和菌类繁生在内的各种问题,危害甚广。

  在非法转移垃圾过程中,最大受益者是回收公司。据英国《卫报》2012年报道,在大规模垃圾出口的背后,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英国地方政府要向垃圾处理公司支付每吨35英镑的费用,而垃圾公司根本不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就装进集装箱,省下了大笔垃圾处理费用。

  瞒报是“洋垃圾”入关法宝

  通过填写报关单对“洋垃圾”进行瞒报、伪报是“洋垃圾”入关的常用的手段。

  英国的洋垃圾运到发展中国家,只需要几步。第一步是取得证件。想要拿到证件十分容易,因为英国规定出口受污染垃圾为违法行为,但是出口“混合型”的“绿色垃圾”则是免费的,“没有特别的监管,所以很容易取得执照”。

  第二步则是将垃圾装箱,利用回程空驶的巨轮将垃圾运出。由于中英的贸易逆差,很多巨轮返航亚洲的时候都是空驶,回收公司利用这一条件,将生活垃圾和电子垃圾申报成“干净的废纸”或“电脑”等“混合型”绿色垃圾装船出口。

  出口后的货轮有时会沿途再装载欧洲其余地方的“洋垃圾”,若途经非洲,就会将部分垃圾卸在非洲,然后驶向东亚等国,将垃圾卸在中国、印度、印尼等发展中国家。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式军对本报记者表示,通过填写报关单对“洋垃圾”进行瞒报、伪报是“洋垃圾”入关的常用的手段。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明令禁止危险废弃物,包括我们俗称的“洋垃圾”的跨境转移。对中国而言,废弃物中,只有可以作为废物再利用的部分,即可回收垃圾经过合法审批程序之后才可能进口。如果不遵循审批程序就是非法转移,包括跨国垃圾填埋也是非法转移的一种。非法转移垃圾这种行为违反了《巴塞尔公约》,也违反了我国的有关废弃物防治的法律。法律层面不允许出现非法转移垃圾这种情况,出现问题,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执法不严。

  1200万吨

  每年约有1200万吨的“绿色垃圾”被从英国运送到了非洲、印度、印尼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

  35英镑/吨

  大规模垃圾出口的背后,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英国地方政府要向垃圾处理公司支付每吨35英镑的费用,而垃圾公司根本不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就装进集装箱,省下了大笔垃圾处理费用。

  1000多种

  “洋垃圾”中的电子垃圾和废塑料垃圾等是不可降解的,尤其电子垃圾包含1000多种不同成分,会释放出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存在潜在的长期性的影响。

  180个

  《巴塞尔公约》是有效控制有害物质毒害的重要国际公约,而且具国际法的效力。目前有53个缔约方,180个成员。

  ■ 追问

  “洋垃圾”如何监管?

  切断利益链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式军认为这种监管应该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针对“洋垃圾”的运输者。包括整条运输线和填埋线,对这些以“洋垃圾”为经济来源的公司进行调查、切断利益链条;第二类则是监管部门自身应该审视是否有监管不力的情况,两类群体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应对“洋垃圾”?

  建回收体系

  某知名环保组织的东亚办公室污染防治项目经理马天杰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存在的较大问题是电子垃圾的回收渠道没有建立起来。比如在中国,国内产生的大量电子垃圾通过街头游商等不规范渠道流入地下拆解作坊,而正规的、有资质的拆解企业则存在“吃不饱”的现象。

  政府应着力在建立回收渠道等方面做文章,对正规回收企业进行支持,对消费者给予激励措施,鼓励废弃电子产品向正规回收企业流动。与此同时,电子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产品的回收体系,防止企业产品在寿命到期后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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